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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省市場監管局公布“守護消費”鐵拳行動第一批典型案例
  • 發布時間:2025-03-19 15:34???? 信息來源:安徽省市場監管局網站

為持續規范市場經營秩序,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安徽省市場監管部門深入開展“守護消費”鐵拳行動,聚焦消費欺詐、食品安全、假冒偽劣產品等重點領域,依法查處了一批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典型案件。現將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馬鞍山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馬鞍山思哲文化有限公司侵害消費者權益案

2024年11月20日,馬鞍山市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馬鞍山思哲文化有限公司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罰款6.24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9月18日,馬鞍山市市場監管局根據多起消費者投訴舉報線索,對當事人涉嫌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于2024年7月開始在抖音平臺開展直播業務技術培訓服務,主要采用“在線課程”“直播課堂”“導師指導”方式進行。當事人一共為87位消費者提供服務,其中有50位簽訂了合同。簽訂的合同條款中包含“如未和老師溝通,直接對公司進行投訴,被發現后一律不進行退款處理!”的內容,該條款排除或者限制了消費者依法投訴的權利。當事人通過收取預付款的方式為消費者提供培訓服務,但與部分消費者未約定具體服務項目。當事人共收取消費者預付款67.53萬元(經執法人員法律宣講,當事人已退還應退款51.42萬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和《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第六項之規定,馬鞍山市市場監管局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第二款和《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經營者以收取預付款方式提供服務,應當與消費者簽訂書面合同,約定服務的具體內容等事項,同時不得利用格式條款排除消費者依法投訴的權利,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市場監管部門將加大消費監管執法力度,嚴厲查處利用格式合同、預付式消費等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切實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消費環境。

二、宣城市郎溪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杜鵑山莊強迫消費者購買商品案

2025年2月26日,郎溪縣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杜鵑山莊強迫消費者購買商品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5年2月11日,郎溪縣市場監管局收到消費者投訴,稱在杜鵑山莊用餐時被額外收取餐具使用費。經查,當事人提供的一次性集中消毒餐具標價2元/套、實際收費1元/套,未提供免費餐具。消費者用餐時,服務人員直接為其提供了收費餐具,未做任何告知、說明,也未在菜單上或店內醒目位置標識提醒。當事人的行為違反《安徽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依據《安徽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郎溪縣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

餐具是餐飲場所的必備用品,經營者在提供收費餐具的同時,有義務提供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免費餐具供消費者選擇。

三、淮南市謝家集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金某經營添加硼砂的面條案

2025年1月21日,淮南市謝家集區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金某經營添加硼砂的面條的違法行為,因當事人的行為涉嫌犯罪,該案已經移送公安機關進一步偵查。

2025年1月16日,淮南市謝家集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金記太和板面店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冷藏柜內有瓶裝白色無標簽不明粉末1瓶,現場另有袋裝白色無標簽不明粉末1袋。在當事人住所發現快遞盒1個,盒內有硼砂3瓶。執法人員對上述涉案物品依法扣押,并將當事人店內的食品原料面粉、淀粉和半成品生面團以及成品熟面條等送檢。經檢驗,當事人銷售的太和板面熟面條硼砂檢測結果為228mg/kg、太和板面生面團硼砂檢測結果為496mg/kg。硼砂屬于國家衛生健康委公布的《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第一批)》中所列物質。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因當事人的行為涉嫌犯罪,淮南市謝家集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

硼砂毒性較高,人體若攝入過多的硼,會引發多臟器的蓄積性中毒。該案的查處,有效保護了消費者合法權益,對食品生產領域不法行為起到了震懾作用。

四、桐城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桐城市恒昌汽修廠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2024年12月10日,桐城市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恒昌汽修廠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違法行為,作出沒收侵權商品并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10月11日,桐城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依法對桐城市恒昌汽修廠開展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貨架上存放的4瓶標稱“美孚1號”汽車機油產品以及5種型號共計43瓶標稱“嘉實多”汽車機油產品。經廠家授權人員現場辨認,上述產品為假冒“埃克森美孚公司”“嘉實多有限公司”注冊商標的產品。當事人的行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行為,桐城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假冒汽車機油直接危害車輛發動機性能,可能引發交通事故。本案通過“小切口、深挖掘”,實現流通、消費環節閉環監管,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五、蚌埠市懷遠縣市場監管局查處蘭橋劉春化農資經營部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2025年1月2日,懷遠縣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蘭橋劉春化農資經營部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侵權商品并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10月2日,接舉報線索,懷遠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蘭橋劉春化經營部進行檢查,現場檢查發現標識為“延津縣帝益麥種業有限公司”生產的“鄭麥136”麥種共計26袋,每袋凈含量15公斤。經生產廠家鑒定,上述“鄭麥136”麥種26袋為侵權假冒產品。執法人員現場對涉案商品予以扣押。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懷遠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六、黃山風景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珠海飛越啟程商務服務有限公司虛構合同主體、擅自代理銷售酒店客房案

2024年12月13日,黃山風景區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珠海飛越啟程商務服務有限公司虛構合同主體資格、擅自代理銷售酒店客房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并罰款1.5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6月1日,黃山風景區市場監管局接到消費者投訴,稱其在某平臺預訂了一間客房,在到店辦理入住時被酒店前臺告知未收到訂單。經與網絡平臺及該酒店加盟商確認,涉案訂單的第三方代理機構是珠海飛越啟程商務服務有限公司。經查,該酒店未委托第三方機構代理銷售客房。當事人在網絡平臺擅自代理銷售該酒店客房賺取差價。截至案發,當事人在網絡平臺共擅自代理銷售56單,成交金額2.57萬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的規定,黃山風景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近年來,網絡訂房方興未艾,一些不法者入駐網絡平臺代理銷售酒店客房,從中謀取不正當利益,是網絡訂房領域中的新型違法行為。該案查處打擊了酒店代理行業虛構合同關系、擅自代理銷售酒店客房的違法行為,有力保護消費者和酒店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七、池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九華山風景區潤啟玉器有限公司以假充真銷售綠松石珠鏈案

2024年12月24日,池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九華山風景區潤啟玉器有限公司以假充真銷售綠松石珠鏈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涉案物品并罰款2.7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10月14日,池州市市場監管局接到消費者舉報,稱其在當事人處以5200元購買的2串綠松石珠鏈涉嫌假冒。2024年10月25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綠松石珠鏈商品3串在售,但當事人提供的鑒定證書上標注的總質量與實物實際質量不相符。經鑒定,上述5串綠松石珠鏈均為染色碳酸鹽質玉,非綠松石。經查,當事人通過線上低價采購5串染色碳酸鹽質玉假冒綠松石珠鏈進行銷售。當事人以假充真銷售綠松石珠鏈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池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八、合肥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遠東美美容美發利用格式條款排除消費者權利、未履行預付式消費經營義務案

2025年2月14日,合肥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遠東美美容美發利用格式條款排除消費者權利、未履行預付式消費經營義務的違法行為,作出警告、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5年1月14日,合肥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管局接到消費者投訴,稱其在當事人店鋪辦理會員卡并預付款充值5000元,雙方約定了退費事宜,現被投訴人更改約定,拒絕退費。2025年1月15日,合肥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開展現場檢查,現場發現店內擺放著充值活動宣傳單頁,上面顯示蛇年吉祥卡,并標注了美容、美發充值優惠,宣傳單頁下方標注“活動解釋權歸本店所有”,且當事人陳述以收取預付款方式為消費者提供美容、美發服務,未與消費者訂立書面合同。當事人利用宣傳單頁排除消費者權利的行為,違反《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二條第六項的規定,構成利用格式條款排除消費者權利的違法行為;當事人以收取預付款方式提供服務時未與消費者訂立書面合同,約定相關事項的行為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未履行預付式消費經營義務的違法行為,合肥經開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經營預付式消費的商家以“活動解釋權歸本店所有”為由拒絕消費者的退費申請,系惡意免除自身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九、宿州市靈璧縣市場監管局查處許恒水產批發部破壞其使用的電子臺秤準確度損害消費者利益案

2025年2月26日,靈璧縣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許恒水產批發部破壞其使用的電子臺秤準確度損害消費者利益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電子臺秤、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5年1月9日,靈璧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許恒水產批發部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正在使用一臺電子臺秤進行稱重,執法人員對該電子臺秤進行檢測,顯示稱重結果超過允許誤差,檢定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十六條之規定,靈璧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經營者“缺斤少兩”的行為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破壞市場的公平交易秩序,應當依法予以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