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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斬斷非法捕撈鏈條 亮劍共護一江碧水?
    ——各地“長江禁捕 打非斷鏈”專項行動
    典型案例盤點
  • 發布時間:2023-01-03 14:20???? 信息來源:中國市場監管報

  編者按

  為切實推動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修復,貫徹落實市場監管總局的統一部署,全國市場監管部門持續深入開展“長江禁捕打非斷鏈”專項執法行動,一手抓線上線下監管執法,加大打擊市場流通領域各類涉漁違法行為力度,強化監管執法,加強區域協作,嚴防非法捕撈漁獲物流入市場;一手抓宣傳引導,營造“不捕、不賣、不做、不食”長江流域非法捕撈漁獲物良好氛圍,堅決打贏長江流域禁捕退捕攻堅戰。今年以來,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湖北省、湖南省、廣西壯族自治區、四川省、貴州省等地市場監管部門緊盯市場銷售、網絡交易、廣告監管等關鍵環節,嚴厲打擊銷售長江流域非法捕撈漁獲物等違法行為,相繼公布“長江禁捕 打非斷鏈”專項行動典型案例,著力斬斷市場銷售長江非法捕撈漁獲物鏈條,取得較好效果。本版今日特將上述典型案例集納摘編,供各地執法參考。

  上海

  上海×記餐飲管理集團有限公司互聯網廣告違法案

  2021年2月26日,上海市奉賢區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稱×記家宴飯店售賣“長江刀魚”和“鰣魚”。經查,該飯店品牌管理方上海×記餐飲管理集團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眾號發布題為《初春|鮮美盡在×記》的廣告推送文章,含有“清蒸刀魚”“長江三鮮”等內容。至案發,當事人旗下各門店均未銷售過刀魚等菜品。

  奉賢區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十)項、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該局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廣告,并處罰款5萬元。

  上海×至酒店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至酒店虛假宣傳案

  2021年5月19日,上海市虹口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上海×至酒店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至酒店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從2018年開始在其中餐廳使用的菜單中以“響油野生鱔絲”和“黑蒜家燒長江鰻”的菜名對外銷售。經查,當事人將養殖的鱔魚和普通河鰻分別用于制作菜單中“響油野生鱔絲”和“黑蒜家燒長江鰻”。

  虹口區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該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20萬元。

  上海×羨歌堂餐飲有限公司發布虛假廣告案

  2020年11月4日,上海市浦東新區市場監管局對上海×羨歌堂餐飲有限公司開展現場檢查,發現其在大眾點評App上開設的認證店鋪“聞訪食寶”中存在發布違法廣告行為。經查,2020年5月5日至11月5日,當事人在大眾點評手機App上的商家招牌菜欄目中推薦“薄腌野生長江大白刁”菜品,宣傳“大白刁是生長在長江流域的淡水魚。我們選用野生超大大白刁,經廚房10小時以上的秘法腌制”等內容。經核實,當事人對外銷售的為人工養殖大白刁。

  浦東新區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2021年3月,該局責令當事人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并處罰款20萬元。

  江蘇

  揚州王某利用抖音發布“野生魚”虛假宣傳和無照經營案

  2021年3月,江蘇省揚州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通過網絡監測發現,有用戶利用抖音平臺銷售水產品,宣稱其所售水產為“正宗野生”“正宗高郵湖里的”。經多次排查,執法人員最終確定“湖中鮮”水產經營戶王某為上述抖音注冊用戶實際使用人。經查,當事人銷售的漁獲物水產品來自高郵湖人工圍養水域,并非高郵湖野生捕撈且尚未領取營業執照。至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當事人已主動刪除其在抖音上的相關視頻。

  揚州市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和《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二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和《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該局責令當事人改正發布虛假廣告行為,并對當事人無照經營行為罰款1000元。

  啟東葉某利用微信群發布虛假宣傳銷售長江刀魚案

  2021年3月15日,江蘇省啟東市市場監管局根據群眾舉報,會同公安機關對葉某經營的門店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所售水產均為海產品或者養殖產品,未發現銷售長江漁獲物的行為。經查,當事人于2021年3月10日在微信群“果多多海鮮2群”發布“@所有人長江刀魚,今天開始正式開賣,土豪們來約吧”及刀魚照片。至案發,當事人未銷售過長江刀魚,其宣傳的“長江刀魚”實為呂四海刀魚。

  啟東市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利用微信群虛假宣傳,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該局對當事人罰款5000元。

  江陰劉某水產商行非法銷售國家二級水生野生動物案

  2021年3月25日,江蘇省江陰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農業農村部門移送的案件線索,對江陰劉某水產商行非法銷售國家二級水生野生動物的違法行為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在未取得水生野生動物經營利用許可證、未索取查驗供貨商水生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的情況下,以10932元的進價分兩批次購進82條165.5公斤的胭脂魚,銷售額12500元。經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淡水魚研究中心鑒定,涉案魚種為胭脂魚屬,為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另經查實,涉案胭脂魚系由當事人員工徐某楊通過個人渠道聯系采購。

  江陰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罰沒42568元。徐某楊因涉嫌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浙江

  寧海力洋×緣鄉菜館未履行食品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案

  2020年7月16日,浙江省寧海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日常檢查中發現,寧海縣力洋×緣鄉菜館分批次從力洋市場某攤位處,購入石蟹、白蟹用于制作菜品銷售。當事人在采購上述食品時未如實記錄名稱、規格、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也未向供貨方索取進貨憑證。被查處時,當事人庫存石蟹1.5公斤、白蟹2.7公斤未售出。

  寧海縣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該局對當事人罰款1萬元。

  湖州×誠水產有限公司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太湖白魚”食品案

  2021年4月27日,浙江省湖州市市場監管局收到關于×誠水產有限公司的協查函后,立即組織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倉庫中存放大量標示“食中天太湖白魚”和“太湖白魚”字樣包裝的整箱成品。經查,當事人于2020年7月從事生產銷售“太湖白魚”成品,共生產3批次,其中“太湖白魚”主要原材料為當地魚塘養殖或從養殖戶購進的鮮白魚。當事人2020年銷售的兩批次“太湖白魚”貨值金額22275元,違法所得1200元。

  湖州市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該局沒收當事人違法所得。

  安徽

  無為×塔賓館有限責任公司發布虛假信息案

  2021年5月22日,安徽省無為市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對水產批發戶洪某及×塔賓館開展突擊檢查,在當事人菜單上發現“江魚”字樣,在洪某經營場所處未發現江魚。經查,當事人和水產批發戶洪某自長江禁漁以來從未購進或銷售過江魚。當事人在明知市場上買不到江魚的情況下,向顧客宣傳吃江魚要先交定金的行為,屬于欺騙和誤導消費者行為。當事人無違法所得。

  無為市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六)項的規定,該局對當事人作出責令改正、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馬鞍山×城宴餐飲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第一分公司發布虛假廣告案

  2021年3月19日,安徽省馬鞍山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城宴餐飲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第一分公司開展日常檢查,在當事人的紙質菜單和電子點菜設備中均發現有菜品“江鯽魚”“新安江有機魚頭”。經查,當事人自長江禁漁以來未購進“江鯽魚”和“新安江有機魚頭”,加工菜肴所用的水產品來源合法。當事人制作點菜系統和紙質菜單的廣告費用為1100元。

  馬鞍山市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該局對當事人作出責令改正、停止發布廣告,罰款3300元的處罰。目前,當事人已履行處罰決定并完成整改,將紙質菜單和電子點菜設備中的“江鯽魚”“新安江有機魚頭”等字樣刪除。

  池州周某水產批發部收購、銷售長江流域非法捕撈漁獲物案

  2022年3月25日,安徽省池州市貴池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貴池區農業農村局移送的違法線索,對周某水產批發部涉嫌收購、銷售長江流域非法捕撈漁獲物行為開展調查。經查,2021年11月底,當事人從方某處收購非法漁獲物鳡魚3條,翹嘴魚3條,后在某農貿市場攤位將上述漁獲物對外銷售獲違法所得。上述漁獲物經農業農村部門查證系貴池區居民江某及方某于2021年11月下旬在長江干流從事生產性捕撈漁獲,由方某負責運輸并出售。

  池州市貴池區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該局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行政處罰。

  肥西嘉×美食農家院不正當競爭案

  2022年1月11日,安徽省肥西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開展“長江禁捕打非斷鏈”專項檢查中,發現當事人的招牌、菜名、水產池標簽均有“紅燒野生甲魚”“野生河蝦”“野生雜魚鍋”字樣。經查,當事人將采購的人工養殖水產品作為“野生水產品”宣傳并制作成菜品銷售給消費者食用。

  肥西縣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規定。該局依法對當事人處以罰款。

  蕪湖楊某收購、出售水生野生保護動物制品案

  2022年4月12日,安徽省蕪湖市鏡湖區市場監管局根據公安機關移送線索,對楊某在某電商平臺設立的“蕪湖百寶生物”店鋪開展調查。經查,當事人自線上非法渠道購進國家二級水生保護動物“虎斑寶貝”制品3件,并在自家店鋪上架銷售,案發前尚未售出。

  蕪湖市鏡湖區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該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涉案野生動物制品、罰款的行政處罰。

  湖北

  巴東神農溪林間山貨鋪虛假宣傳案

  2021年11月8日,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巴東縣市場監管局根據違法線索,對當事人開展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在其淘寶店鋪內展示“野生刁子魚”圖片,并配有“外形如同柳葉,生長在長江流域巴東神農溪的淡水魚,被當地人稱為刁子魚,在巴東有無刁不成席的說法”等文字描述。經查,當事人宣稱的“野生刁子魚”實際來自云南水庫的人工養殖魚,并非野生魚類。

  巴東縣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該局依法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

  武漢武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孝感交通路店發布虛假廣告案

  2022年3月10日,湖北省孝感市市場監管局根據上級交辦違法線索,依法對當事人開展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在某外賣平臺展示“樊口簡裝長江魚300g/袋”產品,包裝袋上有“選用天然特有的長江淡水魚為主料”等字樣的宣傳內容。當事人在某外賣平臺發布廣告費用共3038.85元。

  孝感市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該局依法對當事人罰款9116元。

  湖南

  沅江龔某違規收購、加工、銷售非法捕撈漁獲物案

  2021年12月17日,湖南省沅江市市場監管局根據公安機關移送案件線索,于12月29日對龔某涉嫌違規收購、加工、銷售非法捕撈漁獲物行為立案調查。經查,龔某自2021年10月底開始,先后三次從黃某(公安機關已刑事立案偵查)處以5.6元/千克的價格收購非法捕撈漁獲物4090.5千克,貨值金額22890元,對漁獲物進行粗加工后銷售。上述漁獲物系黃某從長江岳陽段臨湘水域非法捕撈所得。長江岳陽段臨湘水域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二條所稱的長江流域,該水域內禁止生產性捕撈,在該水域內非法捕撈的漁獲物禁止收購、加工、銷售。

  沅江市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2022年2月10日,該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114450元的行政處罰。

  益陽×餐飲店發布虛假廣告案

  2021年11月30日,湖南省益陽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開展“長江禁捕 打非斷鏈”專項執法檢查時,發現名為“益陽市高新×店”的抖音賬號發布有“野生鯉魚雜”的宣傳視頻。12月2日,益陽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予以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均無“野生魚”的進貨記錄,抖音視頻中宣稱的“野生鯉魚雜”實為從農貿市場購進的人工養殖魚魚雜,該視頻制作費用為1000元。

  益陽市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于發布虛假廣告違法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2022年1月27日,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罰款3000元。

  廣西

  貴港八八生猛海鮮店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案

  2021年11月2日,廣西壯族自治區貴港市市場監管局聯合市農業農村局對貴港市八八生猛海鮮店開展檢查時,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有2條大鯢待售。當事人現場拿出了相關水產養殖企業提供的《水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許可證》《水生野生動物經營利用許可證》,但無法提供供貨商的營業執照、購進票據和涉案大鯢的售賣標識。當事人在案件調查期間,已向執法人員補齊上述材料。

  貴港市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經營大鯢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該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予以警告。

  防城港查處精品生態石鍋魚店發布虛假廣告案

  2021年11月12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防城港市防城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防城區精品生態石鍋魚店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店內張貼的廣告牌內容為“來自云南高原撫仙湖淡水魚;青魚38元/斤;大富貴58元/斤;金錢魚78元/斤;中華鱘68元/斤”的字樣。經查,當事人對外銷售的淡水魚,實際是從某商貿城購進的人工養殖魚,并非長江流域非法捕撈的魚類。當事人制作廣告牌的費用共計38元。

  防城港市防城區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相關規定,構成發布虛假廣告的違法行為。該局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發布廣告、消除影響,并處以罰款。

  四川

  成都×餐館非法收購加工銷售漁獲物及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案

  經查,當事人從劉某處收購小雜魚,在采購時未查驗劉某的營業執照及貨物來源,也未對上述采購和銷售情況建立購銷臺賬。當事人收購的小雜魚為劉某從另案人員黃某處所購,其中部分是黃某在河中通過電捕撈方式捕撈的野生河魚。

  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區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作為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原材料采購過程中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收購、加工、銷售非法捕撈漁獲物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的規定。該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的行政處罰。

  成都高新×餐飲公司虛假宣傳案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當事人在其水族箱內存放活體甲魚、龍蝦、帝王蟹等銷售,在水族箱的外壁上貼有“洞庭湖生態甲魚”“江西鄱陽湖生態甲魚”等宣傳內容。當事人無法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執法人員經相關部門協查發現,洞庭湖、鄱陽湖等地均實行十年禁捕,當事人銷售的甲魚均為人工養殖的。

  成都市高新區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定。該局依法對當事人處以罰款。

  貴州

  貴陽李某農副產品經營部虛假宣傳案

  2022年1月29日,貴州省貴陽市云巖區市場監管局開展“長江禁捕打非斷鏈”專項行動,對當事人開展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在客戶微信群內宣傳店內銷售野生魚,而實際上銷售的是人工養殖的稻田魚。

  貴陽市云巖區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該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盤州紅果漁家樂餐館不履行水產品進貨查驗記錄義務案

  2022年4月2日,貴州省盤州市市場監管局在開展“長江禁捕打非斷鏈”專項執法行動時,發現當事人在采購水產品時,未對所進水產品進行查驗并記錄。經查,當事人所售水產品在云南省昆明市水產品批發市場購買,未履行進貨查驗記錄義務。

  盤州市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該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印江云南特色蒸汽石鍋魚餐飲店發布虛假廣告案

  2021年11月11日,貴州省銅仁市印江縣市場監管局會同縣農業農村局開展“長江禁捕打非斷鏈”專項行動,對當事人開展聯合執法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在經營場所宣傳“吃魚具有防癌、防老祛皺、潤膚”等功效,同時菜單中含有“野生草魚、野生鯉魚、野生小白魚”等菜品。經查,當事人所售草魚、鯉魚、小白魚均為人工養殖,并非野生魚。

  印江縣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該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劍河苗家寨魚莊收購長江流域非法捕撈漁獲物案

  2022年4月12日,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劍河縣市場監管局開展“長江禁捕打非斷鏈”專項行動,對當事人開展執法檢查。執法人員在當事人廚房冰柜中發現俗稱“翹嘴魚”4條。經農業農村部門鑒別,該魚是清水江河段魚種,屬野生魚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劍河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