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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目錄制管理,新增行政罰則,將“缺陷”重新定義……2020年1月1日實施的《消費品召回管理暫行規定》該如何解讀?它將給我國缺陷消費品召回工作制度與格局帶來哪些影響?下一步,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又該如何開展工作?為此,2019年12月16至17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質量發展局召開了2019年全國消費品召回工作座談會。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質量發展局局長黃國梁強調,市場監管部門要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堅持問題導向和需求導向,加大消費品召回監管力度,有效維護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要通過缺陷產品召回這一有利抓手,保護和激勵企業技術創新,引導企業主動承擔產品安全主體責任,不斷改善設計和制造,助力經濟高質量發展。在履行召回管理職能的過程中,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既要堅守產品安全底線,也要約束公權,堅持依法辦事,按程序辦事。要通過科學的調查、詳實的證據、周密的論證進行行政決策,避免發生監管不到位、監管亂作為的情況發生。進一步強化召回技術支撐體系,加強信息收集分析、非標準符合性實驗以及風險分析和評判的能力,優化和充分利用專家資源及檢驗檢測機構資源,提高產品安全缺陷識別能力。
據了解,2007年《兒童玩具召回管理規定》、2016年《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辦法》頒布實施以來,缺陷消費品召回工作進展迅速。截至目前,我國共實施消費品召回活動2077次,涉及數量6344萬件,產品涉及電子電器、兒童用品、家具、其他交通運輸工具、文教體育用品、家用日用品、食品相關產品、紡織服裝、五金建材等主要消費類產品。
來自全國44個(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副省級市、計劃單列市)市場監管部門和技術機構等130余名代表參加了會議,并就完善我國消費品召回制度建設、促進我國消費品召回事業發展提出了意見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