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春節期間,為進一步規范節日市場秩序,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積極開展制止餐飲浪費執法行動,推廣“簡案快辦”模式,從嚴從速查處食品浪費違法行為,積極營造“浪費可恥、節約為榮”社會氛圍。現公布5起典型案例:
案例1:儋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儋州那大夢研餐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5年1月13日,儋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開展反食品浪費專項檢查。經查,當事人未在店內醒目位置張貼或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店內的服務人員也未進行提示說明,未正確引導消費者進行按需適量點餐。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構成了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行為。儋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5年1月16日,經監管執法人員回訪檢查,當事人已在店內醒目位置張貼了制止餐飲浪費相關內容海報,整改完畢。
案例2:瓊中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查處瓊中長征新居餐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5年1月7日,瓊中縣綜合行政執法局開展制止餐飲浪費專項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未主動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構成了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行為。瓊中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5年1月13日,經監管執法人員回訪檢查,當事人已張貼反食品浪費標識,并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整改完畢。
案例3:瓊海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查處瓊海市福成肥牛餐飲有限公司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5年1月9日,瓊海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對當事人進行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擺放反餐飲浪費標識標牌及提示語,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構成了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行為。瓊海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5年1月13日,經監管執法人員回訪檢查,當事人已張貼反食品浪費標識,并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整改完畢。
案例4:屯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屯昌屯城瓊香經濟飯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5年1月8日,屯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進行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未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服務人員未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構成了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行為。屯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5年1月9日,經監管執法人員回訪檢查,當事人已在顯著位置張貼反食品浪費標識,整改完畢。
案例5: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美蘭分局查處海口美蘭英敏小吃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4年12月3日,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美蘭分局對當事人開展日常監督檢查,發現當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構成了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行為。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美蘭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5年1月13日,經監管執法人員回訪檢查,當事人已按要求在其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反食品浪費標識,整改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