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制止餐飲浪費行為的重要指示精神,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積極營造“浪費可恥 節約光榮”的社會氛圍,西藏自治區市場監管部門積極開展制止餐飲浪費專項執法檢查,重點查處未主動提示提醒適量點餐、誘導誤導過量點餐等違法行為,現公布2024年第二批典型案例。
1.拉薩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城關區瀾泰泰餐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反食品浪費提醒案
2024年10月22日,拉薩市市場監管局開展“隨機查餐廳”執法檢查中,發現城關區瀾泰泰餐店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未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拉薩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2.日喀則市市場監管局查處蒲公英茶園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11日,日喀則市市場監管局開展“制止餐飲浪費”專項檢查中,發現蒲公英茶園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日喀則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3.山南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川味曉宇、碳烤故事兩家商戶超量點餐造成明顯浪費行為案
2024年7月23日,山南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過程中,發現位于乃東區澤當大道18號恒宇商業廣場的川味曉宇C2餐桌、碳烤故事卡座-K016餐桌超量點餐造成明顯浪費,2家商戶未主動提示說明、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山南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4.林芝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巴宜區八一鎮永恒粥道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4年9月30日,林芝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過程中,發現巴宜區八一鎮永恒粥道未在經營場所的就餐區、菜品柜等經營區域及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亦未主動提示說明、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林芝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5.昌都市類烏齊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新邑川菜館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4年6月5日,昌都市類烏齊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過程中,發現類烏齊縣新邑川菜館未在兩個包間、大廳等經營區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的提醒,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昌都市類烏齊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6.那曲市色尼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美食琳藏餐館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案
2024年7月16日,那曲市色尼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制止餐飲浪費”專項檢查中,發現色尼區美食琳藏餐館未在其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二)項的規定,那曲市色尼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