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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歐盟強迫勞動產品條例將生效,
    中國企業需警惕!
  • 發布時間:2024-12-19 14:35???? 信息來源:“深圳市標準技術研究院”微信公眾號

2024年11月19日,歐盟理事會最終通過了《歐盟市場禁止強迫勞動產品條例》,該條例后續經歐洲議會議長和歐盟理事會主席簽署后,將在《歐盟公報》上公布,在公布翌日生效,自生效之日起3年后開始適用。

一、法規主要內容

1.強迫勞動的定義

本條例中的“強迫勞動”是指國際勞工組織第29號公約第2條定義的強迫或強制勞動,包括強迫兒童勞動。

2.核心內容

條例明確禁止在歐盟市場銷售、進口和出口使用強迫勞動制造的商品,涵蓋所有行業及供應鏈各階段的產品。

3.管制產品范圍

條例適用于所有使用所謂強迫勞動生產的產品,涉及所有行業部門。所謂“使用所謂強迫勞動生產的產品”是指在產品的開采、收獲、生產或制造的任何階段,包括在產品供應鏈的任何階段,在與產品有關的工作或加工過程中,全部或部分使用了所謂強迫勞動的產品。

4.受影響對象

所有經濟經營者:出口商、進口商、分銷商和零售商。

5.針對特定地域或對象

歐委會后續通過指引、數據庫確認執法重點,強調有關國家強迫勞動的特定地域和經濟部門。

6.調查與決策機制

(1)調查主體

?歐盟委員會負責歐盟成員國領土以外的調查;

?當風險發生在成員國領土內時,由相關國家主管部門牽頭調查。

(2)調查程序

分為初步調查和正式調查。

?初步調查:在啟動正式調查之前,主管部門必須聯系受影響的經營者,必要時還應聯系其他產品供應商和相關利益相關者,從而得以獲得有關盡職調查的信息。具體而言,當局將可能收集有關在其運營和供應鏈中用于識別、預防、減輕、終止強迫勞動風險所采取行動的信息,被調查對象通常需要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回應。

?正式調查:如果有確鑿證據表明存在違反強迫勞動條例的問題,主管當局有30個工作日的時間來決定是否啟動正式調查,即主管當局需要根據客觀可核實的信息,合理指出產品可能是使用強迫勞動或童工生產的。正式調查還可能包括實地檢查(即使在第三國,如果有關的經營者表示同意,主管當局會向擬將進行檢查的第三國政府發出正式通知,如第三國沒有提出反對意見,則可能開展實地檢查)。

(3)舉證責任

調查機關通過調查程序證明存在強迫勞動,但被調查主體的舉證責任仍然很重,調查機關可以依據可獲得事實做出不利裁定,特別是國家強迫勞動可能構成適用可獲得事實的條件。

(4)裁定標準

?涉嫌強迫勞動的規模和嚴重程度;

?在歐盟市場上銷售或提供的產品數量或規模;

?成品中可能使用強迫勞動生產的部件所占比例;

?經濟運營商與其供應鏈中涉嫌強迫勞動風險的接近程度以及他們解決這些風險的能力。

如果相關監管主體根據調查得出結論認為某種產品使用了所謂強迫勞動,其可以決定禁止在歐盟市場投放,或從歐盟市場上撤回已投放產品或對其進行處置。

調查決定將由牽頭此次調查的監管主體做出。根據相互承認的原則,成員國主管部門做出的決定將適用于所有其他成員國。但如果生產商從其業務或供應鏈中消除了所謂強迫勞動的因素,則被禁止的產品可以重新進入歐盟市場。

7.罰則

成員國將制定適用于不遵守上述調查決定的經濟經營者的處罰規則,其嚴重程度取決于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和持續時間以及任何相關的先前違法行為等因素。

8.可使用的合規工具

?高風險產品和地區數據庫:歐盟后續會建立一個幫助評估違反條例情況的數據庫,該數據信息需是指示性的、非詳盡的、以證據為基礎的、可核查的和定期更新,說明特定地理區域或特定產品或產品類別中的所謂強迫勞動風險,包括國家當局強加的所謂強迫勞動。

?《強迫勞動合規指南》:歐委會將在條例生效之日起18個月內發布并定期更新合規指南,內容主要包括經濟經營者的合規最佳做法、經濟經營者提供關于對國家當局實施的所謂強迫勞動進行盡職調查的指南、經濟經營者如何就所謂強迫勞動調查與歐盟相關監管主體進行對話(如應提交的信息類型)等。

9.執法靈活性

條例重視盡職調查和取消強迫勞動情形。對于歐盟認為的重要戰略貨物有“暫緩執行”的安排。對于調查和裁定執行的范圍可以僅限于貨物中的特定可替換的部件而非整個貨物。

二、風險預警

1.對于擬出口歐盟的企業

歐盟強迫勞動條例明確禁止任何含有強迫勞動成分的產品進入歐盟市場,無論這些產品是在原料開采、收獲、生產還是制造環節涉及強迫勞動。這一要求對計劃出口歐洲市場的企業提出了更高的合規門檻。具體而言,企業需要全面評估全產業鏈,確保沒有任何環節涉及所謂的“強迫勞動”,這包括直接供應商和間接供應商的運營情況。

不符合該等要求的企業將面臨產品被禁止進入歐盟市場的直接風險,以及由此導致的品牌聲譽損害。同時,已流入歐洲市場的不符合要求的產品還將面臨被撤回的風險。與此同時,不合規企業也將被要求承擔處置受影響產品的費用。

2.對于不直接出口歐盟的企業

一方面,如果企業的產品在全球供應鏈環節中,可能通過多層供應鏈最終進入歐盟市場,即便企業本身未直接出口,其供應鏈中存在的強迫勞動風險依然可能被審查。另一方面,許多跨國企業基于自身與全球接軌的內控制度,對其全球供應鏈提出了所謂的“強迫勞動”相關的合規標準,要求所有供應商遵守。企業若無法滿足這些要求,可能面臨失去客戶訂單的風險。

目前除了歐盟及美國(UFLPA),在全球化的大趨勢下,其他國家及地區也陸續籌劃推出類似的強迫勞動限制措施。因此,即便企業不涉及直接或間接進入歐盟市場的情形,也需要為適應更嚴格的全球貿易合規環境做好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