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試點委托開展部分經營者
集中案件反壟斷審查的公告
2022年第23號
為深入推進公平競爭政策實施,進一步提升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效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經營者集中審查暫行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現就市場監管總局試點委托北京、上海、廣東、重慶、陜西等5個省(直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統稱試點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實施部分經營者集中案件反壟斷審查事項公告如下:
一、委托事項
試點期間,市場監管總局將根據工作需要,將部分符合下列標準之一的適用經營者集中簡易程序的案件(以下簡稱簡易案件)委托試點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審查:
(一)至少一個申報人住所地在該部門受委托聯系的相關區域(以下簡稱相關區域)的;
(二)經營者通過收購股權、資產或者合同等其他方式取得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其他經營者的住所地在相關區域的;
(三)經營者新設合營企業,合營企業住所地在相關區域的;
(四)經營者集中相關地域市場為區域性市場,且該相關地域市場全部或主要位于相關區域的;
(五)市場監管總局委托的其他案件。
二、委托審查流程
(一)申報和商談。符合委托條件的案件,申報人向市場監管總局申報。需申報前商談的,申報人可以向市場監管總局申請商談,也可以向試點省級市場監管部門申請商談。
(二)材料審核和立案。對于委托試點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審查的案件,市場監管總局將申報材料轉試點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辦理并及時告知申報人委托事宜,試點省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及時聯系申報人。試點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案件材料審核,于收到符合《反壟斷法》規定的文件、資料之日立案,書面通知申報人,并于立案當日在其官方網站公示立案信息,市場監管總局及時在官方網站發布立案鏈接。
(三)案件審查。試點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被委托案件審查,并向市場監管總局報送審查報告,提出審查意見。
(四)審查決定。市場監管總局在審核試點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審查報告和審查意見基礎上作出審查決定,并定期在官方網站公示無條件批準的經營者集中案件。
(五)終止委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案件,試點省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報市場監管總局,并將相關材料移送市場監管總局,市場監管總局將及時終止委托:
1. 被委托的案件不符合簡易案件申報標準的;
2. 交易在申報前或在審查決定作出前已經實施,屬于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的;
3. 被委托的案件未達申報標準,且當事方申請撤回申報的;
4. 交易已經取消或交易發生重大變化,當事方申請撤回申報的;
5. 市場監管總局認為其他應當終止委托的情形。
(六)文書送達。試點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將審查決定書等審查文書送達申報人。審查決定書加蓋市場監管總局反壟斷專用印章,其他審查文書加蓋試點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印章,并在文書中注明“受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委托”。
市場監管總局將加強對試點省級市場監管部門的指導,試點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將按照市場監管總局制定的統一規則開展審查工作。
三、異議受理
市場監管總局統一受理經營者集中簡易案件公示期內第三方異議,受理郵箱為:jyzjz@samr.gov.cn。
四、試點期限
試點期限為2022年8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
特此公告。
市場監管總局
2022年7月8日